10月27日,五矿邯邢局副局长张文学接受记者采访时改称,其尾矿库“试运行”依据的是2002年颁布的国家环保总局第13号令。据查证,第13号令规定:“建设项目试生产前,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。”有权受理申请的单位是“建设项目所在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。”可邯邢局却未能向记者提供任何环保部门对尾矿库“试运行”的批准。 针对两铁矿分别向河滩和山沟排尾造成环境污染的问题,马骏的解释是:“邯邢局选矿采用磁选工艺,全过程皆为物理过程,不可能造成环境污染。” 然而,记者在采访中,不仅现场目击了尾矿污染及其给百姓造成的病痛,而且从中国五矿委托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所做的《北洺河铁矿尖山北尾矿库安全验收评价报告》中也可找到对尾矿污染的描述:“尾矿库的主要有害因素为尾矿库可能引起的水污染。水污染主要是尾矿库中排出的尾砂附液……当其达到下游河流或者水体中,就会破坏了水体的组成成分,甚至危及原有的生态系统。水体遭到污染,对附近人民健康、工农业生产和鱼类、水生物等自然环境均将造成危害。” 马骏表示,两铁矿向河滩、山沟排尾的目的是利用尾砂充填造地,是邯郸市“千矿万亩”综合治理工程的重要内容。他甚至称,2007年6月22日,国土资源部领导同志到武安现场视察工作时,对河滩充填复垦造田工程给予高度评价。两家铁矿向河滩、山沟排尾被这位发言人描述成“变废为宝,造福地方”,“是中央企业响应地方号召,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。” |